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張宏宇
關 係 人 曾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
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曾皓於民國①111年12月21日②112
年9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640,000元、②96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41年12月19日②142年9
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均依照各債務契約
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曾皓分別於①111年12月20日、②112年9月13日簽發
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為①2,200,000元、②800,000元,付
款地有記載,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有記
載,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3,000,
000元。嗣關係人曾皓於113年3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宏宇,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查報現況回報書等影
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
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惠段 一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96.19 1分之1 張宏宇(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延平街148巷1號 慈惠段一小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89.43 二層89.43 夾層19.53 198.39 平方公尺 全部 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HLDV-113-司拍-114-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