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易新福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黃叡顗 債 務 人 劉浩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5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依借貸契約第4條第3點「乙方逾越前 項寬限期未清償借款者,同意終止原應付利息之計算方式, 即應按日以未清償部分本金乘以0.1%計算延滯利息至本金即 延滯利息均向甲方清償完畢止」是債務人如逾期未還款則應 僅得請求逾期之延滯利息,又延滯利息每日0.1%已達年息36 .5%已逾法定最高利率16%;按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 率之限制,業已修正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是本件債 權人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4-司促-129-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債 權 人 廖右先 債 務 人 李杰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3-司促-7533-20250317-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黎惠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慶桐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 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雖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為證,然本件聲請狀附表 面積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面積不符,是本院無法確認 正確之土地為何,因此本院於114年2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請具狀更正附表面積 :依聲請人記載之面積為柒公畝柒参平方公尺柒参平方公寸 ,與本件壽豐鄉三農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記載之面積為「773.73」平方公尺不符。二、請提出符合與 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中,所記載之「中華民 國106年8月28日之金錢借貸債務」之債權證明。三、請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並具狀說明債權讓與過程。四、請提出債 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曾慶桐及債務人林妙靜、林秀英之釋 明文件(如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五、請表明正確之借 款總額、及未獲清償之債權金額(請求標的金額)。七、具 狀增列本件關係人林妙靜、林秀英,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此通知書已於114年2月21日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 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5-03-17

HLDV-114-司拍-13-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務 人 吳易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965元,及其中4, 94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4-司促-200-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代 理 人 吳明威 債 務 人 李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2,693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08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4-司促-210-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明生 輔 佐 人 黃明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31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74元 黃明生 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8,175元 黃明生 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1,865元 黃明生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4-司促-98-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代 理 人 吳明威 債 務 人 徐張善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5,931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09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4-司促-204-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代 理 人 吳明威 債 務 人 徐張善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995元,及自113 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4-司促-206-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37號 債 權 人 賴信雄 債 務 人 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3-司促-7737-20250317-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林俙岑即林淑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948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7

HLDV-113-司促-7077-202503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