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良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年4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24-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