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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良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年4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24-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小華 (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小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小華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7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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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豪韋(原名張友銘、張之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豪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豪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3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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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秀梅 (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秀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秀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7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9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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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1年3月 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0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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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仲霖(原名游象瑀)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仲霖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8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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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品皓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品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品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96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5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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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源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源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2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5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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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冠銘(原名陳冠銘)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銘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4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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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承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承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承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3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4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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