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智超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輔 佐 人 申 正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申智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申智超對於本院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
第36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
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TYDM-111-金訴-360-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