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29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莊敏典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謝宗文
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王靖緹(原名:王思婕)
林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不適服現役退伍賠償事件,聲請強制執
行,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狀所檢附相對人林美英之執行名義
為志願書保證書,惟尚未提出追繳通知相關資料,另所檢附相對
人王靖緹之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缺漏附件-切結書
正本,均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追
繳通知相關資料」及「附件-切結書正本」,倘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TPTA-113-行執-299-20241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