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
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662
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64,397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11月5日
起至114年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4,39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504,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4-補-277-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