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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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6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佩宜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債 務 人 彭惠羚  住○○市○○區○○路○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楊梅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4

SCDV-114-司執-4366-2025020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81號 債 權 人 賴瑞珍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正喜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中壢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4

SCDV-114-司執-4481-2025020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郁淳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債 務 人 莊貴芬  住○○市路○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路竹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4

SCDV-114-司執-4378-2025020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李賢仁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龍潭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4

SCDV-114-司執-4435-2025020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80號 債 權 人 賴瑞珍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正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中壢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4

SCDV-114-司執-4480-2025020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文琪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蘇益洋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南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4

SCDV-114-司執-4286-2025020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19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郭靜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鼎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未經提出 前項證明文件者,苟受聲請之法院非原第一審法院時,無調 閱卷宗之必要(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應認聲請強制執 行之程式有欠缺。且若執行名義有繼續執行紀錄表亦須提出   ,以明執行之受償情形;繼續執行紀錄表與執行名義不能分 離,其正本應與執行名義一併提出,該表乃執行名義應具備 之要件,未提出者,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鼎傑強制執行,債權人係以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4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該債權憑證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騎縫章,足見本件於上 開執行名義核發後,聲請人曾另據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本次提出上開債權憑證附頁之繼續執 行紀錄表,為執行名義不備,且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受償 之情形及其請求執行之範圍。因此,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程 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0日通知命債 權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繼續執行紀錄表正本到院,該項通知 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債權 人雖於113年12月3日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分配表正 本,惟與上開債權憑證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騎縫章不符, 難認債權人已遵期補正。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 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4-12-26

SCDV-113-司執-53192-2024122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763號 債 權 人 張浚瑋  住○○市○○區○○路00號11樓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心賢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股票及郵局存款債權 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無郵局存款及股票可供執行,而 其勞保投保之第三人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4-11-25

SCDV-113-司執-5476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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