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文馨

共找到 42 筆結果(第 41-42 筆)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乃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14樓」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08

HLDV-113-司執-20229-20241008-2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許容恩即許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 雄市杉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 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2024-10-08

HLDV-113-司執-23086-2024100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