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法院網站公告

共找到 78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宇企業社 劉盈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2,403元 DY376019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1

ULDV-113-司催-118-20241121-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如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陳如娟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1月20日 82,580元 826947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1

ULDV-113-司催-115-20241121-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劉駿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74813-5 1 33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10188-6 1 25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ULDV-113-司催-110-20241120-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許勝隆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113年7月30日 24,460元 FA062707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ULDV-113-司催-111-20241119-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佳瑾即吳麗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69555-1 1 44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98765-1 1 4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24499-9 1 2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64919-0 1 3 00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95355-6 1 3 006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309864-9 1 2 007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323796-0 1 2 008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335237-5 1 3 009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346019-5 1 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ULDV-113-司催-100-20241119-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程小玲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13年7月30日 93,800元 FA131787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ULDV-113-司催-112-20241119-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26-4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27-6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ULDV-113-司催-114-20241118-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法院網站公告,現因裁定所示申 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3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7月1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 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雖 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聲請人於113年9月27日具狀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 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李冠賢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3月18日 447,000元 0530383 陸軍後勤指揮部

2024-11-18

PTDV-113-除-50-20241118-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黃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法院網站公告,現因裁定所示申 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3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12日公告 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支票或申報權 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 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 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聲請人於113年8月15日具狀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 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許木昇 土地銀行東港分行 111年4月1日 11,970元 SCAA4513776 未載

2024-11-18

PTDV-113-除-38-20241118-1

司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7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0日 35,175元 4515976 002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0日 312,375元 4515977 003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3年12月10日 93,975元 451597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ULDV-113-司催-107-20241115-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