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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景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景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景仁(下稱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864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10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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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光(下稱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8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10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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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教字第113019896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 上訴字第7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查受 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 ○100年4月25日第4次篩選會議決議應受身心治療,及○○監獄108 年8月7日第8次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 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 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 「低」,有法務部○○○○○○○○○○○○MnSOST-R等量表、STATIC-99等 量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 效報告等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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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8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貴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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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少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少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少甫前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 訴字第3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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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合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合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合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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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益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益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益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2年 8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11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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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文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90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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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文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0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8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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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柏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89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9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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