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育達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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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雅涵 黃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96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雅涵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黃淑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1,153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 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9,396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85-202411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彭鈺芳 彭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彭鈺芳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彭文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49,65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396,62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 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24-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哲銘 陳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哲銘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陳清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9,385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7月26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2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45,58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5-2024112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黃郁雯 黃國棟 宋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郁雯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黃國棟、宋凱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1,632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 06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7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4,56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18

CHDV-113-司促-12317-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陳佳偉 陳進富 古惠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陳進富、古惠燕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34,800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3年05月30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 113年07月30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80,741元及請求 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4-11-15

PCDV-113-司促-32761-20241115-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慧敏 張世彬 劉瑞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086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慧敏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張世彬、劉瑞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03,924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2年03月02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 113年07月0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1,086元及請求 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08

MLDV-113-司促-7628-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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