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莊翠美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晨忠律師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莊來有
莊明彥
莊英君
莊雅雯
莊雅婷
莊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理由欄內之附表一編號36及附表二編號
36關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
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
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TYDV-112-家繼訴-35-202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