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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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3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潘美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美睿強制執行,惟未陳報 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 險投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 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2025-01-21

KLDV-114-司執-183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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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宇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宇睿強制執行,未陳報本院轄區 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郵局存款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設籍新北市 林口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鄭宇睿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 稽,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2025-01-21

KLDV-114-司執-205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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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5號 債 權 人 范梨杏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婉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林婉婷對第三人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安達國 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分別在新北市蘆洲 區、及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2025-01-21

KLDV-114-司執-217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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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高任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3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30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93-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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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胡岡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809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 9日起至民國96年3月4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96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26-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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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晏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45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54-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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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廷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3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3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85-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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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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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71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81-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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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秉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9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543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00543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65-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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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白展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58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30-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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