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藍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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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0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藍方妤 債 務 人 蔡崴騏即鄒佳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單資料,核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有債務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2024-10-21

TYDV-113-司執-123400-20241021-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 被 告 黃昶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 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 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2024-10-14

TCEV-113-中小-3897-2024101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施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給付 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附表            編號 給付金額 利息 年利率 1 776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195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18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680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496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800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7 6,372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8 729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312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17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7,125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324元 自112.03.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1,198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7,728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3,390元 自112.0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387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4,948元 自112.11.15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3,174元 自112.12.15起至清償日止 16%

2024-10-09

SJEV-113-重小-201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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