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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4號 113年度聲字第1010號 113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宗佑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3年度偵字第4986號、第5720號、第10415號),被告及選任辯護 人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延長羈押部分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由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 有起訴書所載證人黃聖翔、黃天祥、楊士賢、蕭錫富之證述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擷圖、查獲 暨扣案物品照片、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 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第1 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轉讓禁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 許可持有子彈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 被告前有另案詐欺案件經通緝後始到案紀錄,其並供稱沒有 住在家中,因為要躲避毒品上手等語。而規避重刑為人之常 情,有事實、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危害,被告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18日 起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 事證,及參諸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坦承 犯行,核與卷內證據相符,其所涉上開罪嫌重大。而被告所 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倘經法院認定其成立犯罪,對遭受較嚴厲之刑 罰制裁已有預期,經驗上其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之執行, 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且被告之前有另案詐欺案件經通緝 後始到案紀錄,故本案仍有事實、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而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嚴重 影響社會治安。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既仍有羈押之原因, 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其應自113年10月18日起 延長羈押2月。 貳、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部分 一、被告及辯護人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仍有羈押 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業經本院敘明如前。被告 及辯護人雖表示被告因先前頸部受傷,裝置二節人工血管, 需長期回醫院診療追蹤,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惟經本院就 被告所稱病情一事函詢法務部○○○○○○○○0○○○○○○○),經該所 函覆稱被告於113年5月9日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 基督教醫院(下稱員林基督教醫院)醫師診治情形為:被告雙 側頸動脈未見支架;於113年6月13日經員林基督教醫院醫師 診治情形為:被告檢查無血管阻塞,維持用藥。被告目前尚 無需長期回診,有彰化看守所113年9月30日彰所衛字第1130 0036570號函及所檢送之被告就醫紀錄附卷可稽。則尚難認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 療顯難痊癒」之情事。此外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 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 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故被告所述其   管理之果園為其經濟來源,其需要回家請堂弟幫忙照顧果園 ,及轉移技術教導堂弟栽種方法,日後執行時,其才有經濟 來源等節,與被告尚有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自無從 據此即認被告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既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2024-10-07

CHDM-113-訴-591-2024100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4號 113年度聲字第1010號 113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宗佑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3年度偵字第4986號、第5720號、第10415號),被告及選任辯護 人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延長羈押部分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由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 有起訴書所載證人黃聖翔、黃天祥、楊士賢、蕭錫富之證述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擷圖、查獲 暨扣案物品照片、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 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第1 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轉讓禁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 許可持有子彈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 被告前有另案詐欺案件經通緝後始到案紀錄,其並供稱沒有 住在家中,因為要躲避毒品上手等語。而規避重刑為人之常 情,有事實、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危害,被告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18日 起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 事證,及參諸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坦承 犯行,核與卷內證據相符,其所涉上開罪嫌重大。而被告所 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倘經法院認定其成立犯罪,對遭受較嚴厲之刑 罰制裁已有預期,經驗上其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之執行, 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且被告之前有另案詐欺案件經通緝 後始到案紀錄,故本案仍有事實、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而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嚴重 影響社會治安。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既仍有羈押之原因, 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其應自113年10月18日起 延長羈押2月。 貳、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部分 一、被告及辯護人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仍有羈押 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業經本院敘明如前。被告 及辯護人雖表示被告因先前頸部受傷,裝置二節人工血管, 需長期回醫院診療追蹤,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惟經本院就 被告所稱病情一事函詢法務部○○○○○○○○0○○○○○○○),經該所 函覆稱被告於113年5月9日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 基督教醫院(下稱員林基督教醫院)醫師診治情形為:被告雙 側頸動脈未見支架;於113年6月13日經員林基督教醫院醫師 診治情形為:被告檢查無血管阻塞,維持用藥。被告目前尚 無需長期回診,有彰化看守所113年9月30日彰所衛字第1130 0036570號函及所檢送之被告就醫紀錄附卷可稽。則尚難認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 療顯難痊癒」之情事。此外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 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 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故被告所述其   管理之果園為其經濟來源,其需要回家請堂弟幫忙照顧果園 ,及轉移技術教導堂弟栽種方法,日後執行時,其才有經濟 來源等節,與被告尚有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自無從 據此即認被告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既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2024-10-07

CHDM-113-聲-1010-202410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 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均係擔任同一詐欺集團之車手或取簿手角色,而 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 ,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有別,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應予遞減,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 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 限,復斟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至同年月20日、 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所獲犯罪所得數額, 並佐以附表編號6至18所示13罪、附表編號19至24所示22罪 、附表編號25至30所示6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年6月、1年8月、1年6月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 時就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13年9月 25日訊問筆錄第2頁)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謝宗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787號、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787號、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787號、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判決日 期 112/04/28 112/04/28 112/04/28 確 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6/07 112/06/07 112/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787號、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787號、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決日 期 112/04/28 112/04/28 112/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6/07 112/06/07 113/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編號6~18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4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決日 期 112/12/05 112/12/05 112/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09 113/01/09 113/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編號6~18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40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決日 期 112/12/05 112/12/05 112/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09 113/01/09 113/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編號6~18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40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決日 期 112/12/05 112/12/05 112/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09 113/01/09 113/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編號6~18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40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19日、同年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70、6078、7766、8448、9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決日期 112/12/05 112/12/05 112/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09 113/01/09 113/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號 編號6~18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40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98、9979、11484、1258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98、9979、11484、1258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98、9979、11484、125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判決日 期 112/12/21 112/12/21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23 113/01/23 113/0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3號 編號19~24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23號)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98、9979、11484、1258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98、9979、11484、1258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98、9979、11484、125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判決日 期 112/12/21 112/12/21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23 113/01/23 113/0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3號 編號19~24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23號) 編號 25 26 27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判決日 期 113/05/16 113/05/16 113/05/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6/26 113/06/26 113/06/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72號 編號25~30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28 29 30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判決日 期 113/05/16 113/05/16 113/05/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6/26 113/06/26 113/06/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72號 編號25~30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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