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許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7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TNEV-114-南簡補-67-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