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趙金蘭 住○○市○○區○○○街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趙世國
趙偉翔
趙寶櫻
趙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
產,應按如附表一、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為兩造之父母
,2人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112年6月10日死亡,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三,被
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所留遺產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因兩造
無法成分割協議且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或期限,爰依法請求
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趙世國、趙偉翔陳述略以:畜牧登記證沒有辦法登記
為好幾個人,不然誰要負責;另被告趙偉翔願意就繼承畜
牧登記證之部分給被告趙世國,不需要補償等語。
(二)被告趙寶櫻、趙金美陳述略以:有關畜牧登記證部分,被
告趙寶櫻、趙金美應分得部份願意給原告且不用補償等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趙
席我、趙周藝死後遺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
造之應繼分分別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有被繼承人趙席我、
趙周藝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頁
面截圖、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在
卷可參,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
遺產,自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
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
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
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被告趙世
國、趙偉翔雖陳稱被繼承人趙席我所留畜牧登記證沒有辦
法登記為好幾個人等語,然本院審酌上開畜牧登記證雖屬
依行政法特許法規所取得之公法上權利證書,並非當事人
可任意處分或轉讓之私法上權利,而本件既係基於民法規
定所為之遺產分割,即係對該證書所衍生之私法上權利所
為之分割,自不拘束行政主管機關對該登記證所為之變更
、撤銷或廢止等職權事項,在此指明。故考量本件遺產之
性質,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方式為分割,該分割方法
對兩造應屬公平,為此,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趙席我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分割方法 1 被繼承人趙席我所留之畜牧場登記證 由原告取得權利範圍5分之3,被告趙世國取得權利範圍5分之2。
附表二:被繼承人趙周藝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8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56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61分之568 3 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2分之1
附表三:各繼承人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趙金蘭 5分之1 趙世國 5分之1 趙偉翔 5分之1 趙寶櫻 5分之1 趙金美 5分之1
TNDV-113-家繼訴-41-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