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6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惟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
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181,0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用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
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TCDV-113-補-2486-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