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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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簡茹珍即吳耀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耀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吳耀輝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吳耀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8

TCDV-113-司催-564-20241028-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7樓 即被收養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請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即收養人填寫收養人姓名(原提出 之聲請狀填寫乙○○係錯誤),並由被收養人甲○○、其法定代 理人乙○○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親自簽名或蓋章。 三、被收養人甲○○應於終止收養關係同意書親自簽名或蓋章(原 提出之終止收養關係同意書上之未成年人簽名筆跡與其法定 代理人相同)。 四、請陳明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若僅為傳承生母之姓氏, 似無庸終止養父與被收養人之收養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4-10-28

TCDV-113-司養聲-229-202410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欣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緩繳 息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19-2024102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26號 聲 請 人 林家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江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三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28

TCDV-113-司票-9526-202410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相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5,199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279-202410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陳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2024-10-25

TCDV-113-補-2477-202410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6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惟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 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181,0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用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 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2024-10-25

TCDV-113-補-2486-202410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徐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2024-10-25

TCDV-113-補-2159-202410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吳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傳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2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4,10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815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 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 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3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04元 吳傳儀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306-202410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巫欣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 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253-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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