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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袁珮庭 債 務 人 袁偉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袁珮庭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袁 偉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264,9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袁珮庭自民國113年11 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3,754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 還,債務人袁偉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3,754元 袁珮庭、袁偉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3,754元 袁珮庭、袁偉晟 自民國113年 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PCDV-114-司促-379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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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楚芳 邱垂濱 溫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楚芳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 垂濱、溫桂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5,52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邱楚芳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3,3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邱 垂濱、溫桂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06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4528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311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35858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11811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06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4528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311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35858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11811元 邱垂濱、邱楚芳、溫桂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0-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涵靖 蓋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涵靖前就讀后綜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蓋玉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9,4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羅涵靖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1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蓋玉玲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9元 蓋玉玲、羅涵靖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9元 蓋玉玲、羅涵靖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3999-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彥君 張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彥君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吉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5,806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陳彥君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53,3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吉隆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2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571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1358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2688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2689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1659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2423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1127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2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571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1358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2688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689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1659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2423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11275元 張吉隆、陳彥君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5-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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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潔欣 陳秋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潔欣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秋碧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13,2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何潔欣自民國113年09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63,12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秋碧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50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81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50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81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49235元 何潔欣、陳秋碧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7-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豈毓 劉靜英 張信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豈毓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靜英、 張信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68,53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豈毓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8,1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靜英、張信棟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38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3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2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38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3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2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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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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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菀之 簡玉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菀之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簡 玉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60,48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菀之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9,89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簡玉 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91元 張菀之、簡玉佩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91元 張菀之、簡玉佩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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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佳雯 蔡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佳雯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 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56,7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佳雯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9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蔡碧 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08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9080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08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9080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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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亦誠 王文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亦誠前就讀嘉陽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王文燦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7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王亦 誠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 7,29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文燦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91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335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6335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7335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91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335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335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7335元 王文燦、王亦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3-20250214-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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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總鑫 許潘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參佰零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總鑫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之四技學程及碩士 學程時,邀同債務人許潘玉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06,009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 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總鑫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5,30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 潘玉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29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720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6700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6826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67844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6846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29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720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700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6826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67844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68462元 許潘玉鳳、許總鑫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6-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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