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勝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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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永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 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 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 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與債權人 簽訂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購機,分期24期,詎債務人 自第4期起即未按約繳納分期款項,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據提出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惟核契約第六條「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立即清償全 部債務,甲方並應給付乙方自前開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全部未繳金額之總額‧‧‧‧‧‧,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債權人應提出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明債權已屆期而未 受清償之情。嗣本院於113年9月18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 補正「㈠請求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買賣契約第6 條所載係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違約金非利息)㈡合法催告債務 人清償之相關文件影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然債 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 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06

TTDV-113-司促-3385-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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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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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絜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 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 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 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與債權人簽 訂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購機,分期12期,詎債務人自 第4期起即未按約繳納分期款項,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據提出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惟核契約第六條「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立即清償全 部債務,甲方並應給付乙方自前開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全部未繳金額之總額‧‧‧‧‧‧,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債權人應提出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明債權已屆期而未 受清償之情。嗣本院於113年9月20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 補正「㈠請求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買賣契約第6 條所載係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違約金非利息)㈡合法催告債務 人清償之相關文件影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然債 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 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06

TTDV-113-司促-338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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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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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1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國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國樑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25641-202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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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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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5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韋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韋仁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25654-2024110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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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7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25647-2024110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33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子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子鈞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25633-202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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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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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順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順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順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 為民國113年4月22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 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402-202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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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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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 為民國113年6月6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 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400-20241031-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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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高瑜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瑜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瑜屏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 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300-202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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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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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吳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俊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俊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 為民國113年6月21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 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404-202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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