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991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保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
,民國96年11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前
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且於101年3月6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
,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於報。而
聲請人業已執行職務如附表二:遺產管理人事務進行一覽表
,現高雄地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1
83條規定,查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數額
,且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代書費5,420元、登報費350元、地政規
費120元、郵費39元、28元、36元、36元、郵票36元、28元
、及本件聲請費1,000元,參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
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暨現今律師承辦案件收費行情,聲
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及已支出事務費用
為7,093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管理人事
務進行一覽表、高雄地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地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號民事裁定
、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廣告費收據、債權移轉通知函
、高雄地院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函、收支明細表、高雄地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律師事務所函、地政規費收據、拍賣
通知書、郵局查詢資料、普通掛號函件執據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高雄地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0號、101年度司
家催字第184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
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其中土地現經高雄地院委由臺灣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於113年12月25日進
行第一次拍賣程序,其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90,000元、151,
000元、521,000元;又聲請人業已已執行職務如附表二即遺
產管理人事務進行一覽表,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
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
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
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
含已支出事務費用即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
催告及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各1,000元,業經高
雄地院於101年度司家催字第○號及本件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
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
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KSYV-113-司繼-6991-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