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許素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被 上訴人 曾應欽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
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
期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113年10月4
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CHV-112-重家上更一-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