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明輝

共找到 42 筆結果(第 41-42 筆)

竹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給付信用卡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林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494元,及其中41,228元自 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其中25,166元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約定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按月攤還,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如有遲 延履行時,於延遲期間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民國104年9月1日後僅能請求 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被告自93年6月4日起 即未依約還款,經結算至113年6月5日止,尚欠本金41,228 元及利息146,933元未依約清償。另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另給付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自104年9月1日後僅能請求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查截至113年6月5日止,被告共消費記帳25,166元及 利息89,167元未依約清償,故應負清償責任。爰依兩造契約 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 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信用卡功能約定事項、國民現金貸 款融資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歷史帳單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核無訛,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兩造間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2024-10-14

SCDV-113-竹簡-358-20241014-1

司執消債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文芯即蔡佩娜即蔡旻芳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代理人 梁曉雲 張喬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代 理 人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事件裁決中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 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 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2024-10-01

SCDV-112-司執消債清-28-20241001-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