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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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黃李美卿 代 理 人 黃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52071 1 350

2024-12-27

TPDV-113-除-2049-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徐呂美雲 代 理 人 徐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55139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13404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52477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45888 1 16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95425 1 108

2024-12-27

TPDV-113-除-2021-20241227-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黃延松(即黃陳四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00894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51004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87246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674676 1 4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048436 1 30 00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2516679 1 14 00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2689370 1 38 008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9NX2862090 1 41 009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3004289 1 1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27

TPDV-113-司催-2431-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楊廣翰(即黃秀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9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223891 1 194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039208 1 253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2468186 1 33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2643826 1 838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2967601 1 827

2024-12-25

TPDV-113-除-1936-202412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張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03516 1 2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746197 1 30

2024-12-20

TPDV-113-除-1895-202412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秦維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864060 1 3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314597 1 230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919105 1 543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50176 1 215

2024-12-18

TPDV-113-除-1988-202412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陳秋文 代 理 人 余子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93360 1 15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25172 1 11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917293 1 151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69283 1 99

2024-12-17

TPDV-113-除-1461-20241217-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呂瑞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336488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823372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77365 1 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08311 1 34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16598 1 2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05

TPDV-113-司催-2277-202412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王國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87120 1 40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38709 1 660 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76066 1 506

2024-12-05

TPDV-113-除-1734-20241205-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郭保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37014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962752 1 132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81054 1 86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9

TPDV-113-司催-224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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