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黃延松(即黃陳四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00894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51004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87246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674676 1 4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048436 1 30 00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2516679 1 14 00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2689370 1 38 008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9NX2862090 1 41 009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3004289 1 1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TPDV-113-司催-2431-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