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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補
桃園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楊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1,620元(含票面金額151,200元加計算至起 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6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

2024-10-22

TYEV-113-桃補-692-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債 務 人 黃龍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17

SCDV-113-司促-9981-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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