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張宏志 住嘉義縣○○鄉○○村○○0號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資料,聲請人係積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最大債權銀行)與星展銀行(債權額0元)」,均非本件債
權人清冊所列及進行調解時所列之債權人。請陳報是否仍積
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與「
星展銀行」債務,若已無積欠其等債務,則請提出清償證明
。若有,則:
(一)積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與
「星展銀行」債權額分別為何?
(二)聲請人並未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方案」,僅與保證債務之華南銀行進行調解,則本件似
未踐行前置調解程序。應提出業已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之證明。
(三)請於5日內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計算式:(債權人人數+債務人1人)×10份×43元-1
,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戶謄、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
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照影本,並陳報
該車輛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
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每月薪資收入(
含加班費、津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等相關入帳資料
。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有無領取任
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
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9
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9月24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三名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
元部分:
請就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元陳報扶養費數額之計算
方式。另陳報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分擔數額如何計算?若
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CYDV-113-消債更-226-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