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銘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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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上重訴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智遠 選任辯護人 蔡頤奕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遠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拾壹月拾玖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 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而「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 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 ,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 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智遠(下稱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22條第3項、第1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第179條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犯非法公開招募出售有價證券罪,以及同法第44 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79條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法 經營證券業務罪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有期徒 刑1年並諭知沒收、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997萬4,44 8元、美元1萬4,992.49元、人民幣150萬元後,被告不服判 決結果而提起上訴,良以被訴入監服有相當刑期之罪,常隨 刑度久長而伴有逃亡之可能性增高,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 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認被告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 、脫免刑責之動機等情。況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4日原審進 行審判程序時,以及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進行準備程序時 ,均在法院當庭改期告知下次庭期並確認其可到庭之情況下 ,仍以忘記、人在國外不及趕回為由,不到庭應訊,查其所 持理由實非正當,有原審及本院筆錄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91 、219、221頁;本院卷第144、171、181頁),參以被告被 訴上開犯行,出售證券所得款項,係投入設置在國外之公司 ,以求在美國股市上市,業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113年11 月19日筆錄第4-5頁),顯見其主要資產在國外。綜上審酌 卷內事證暨司法權進行之公益考量、被告權利受限制之程度 、本案犯罪情節與所涉罪刑輕重等節,本院認為被告違反上 開罪嫌確屬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為確 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 出海之事由及必要。 三、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如有特殊出境必要,得齊備具體理由向本 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院再予個案審定有無 理由,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2024-11-19

TPHM-113-金上重訴-28-2024111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麟懿(原名簡靖淳) 選任辯護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麟懿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與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 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簡麟懿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經原審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 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曾有因另案經通緝之紀錄,有其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無固定之住 居所等語。是被告在本院審判中雖皆遵期到庭,惟面對重刑 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則衡酌上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自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3年1 1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2024-11-06

TPHM-113-金上訴-15-20241106-1

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謝惠如 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廖家瑜 陳姝樺 陳鳳鳴 陳思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重附民-63-20241105-1

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傅子傑 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重附民-69-20241105-1

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曾奎銘 江月凡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卷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重附民-59-20241105-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 原 告 沈秀娟 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廖家瑜 陳姝樺 陳鳳鳴 陳思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附民-1385-20241105-1

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梁淑芬 被 告 曾奎銘 江國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重附民-91-20241105-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7號 原 告 王品茜 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附民-1387-20241105-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原 告 曾麗娟 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廖家瑜 陳姝樺 陳鳳鳴 陳思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附民-1531-20241105-1

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葉蘭嬌 被 告 張智瑋 楊芮姍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5

TPHM-113-重附民-87-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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