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被 告 林皓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3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66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SJEV-113-重小-2789-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