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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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劉明峰 劉明昌 劉家如 朱修德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 號六樓 劉子寧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明昌 謝欣婷 聲 請 人 巫菊蘭 洪巫月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巫玉妹於民國113年7月5日 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19鄰縣○路00號,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 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 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 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3年7月5日死亡,其生前育有7名子女 劉基明(歿)、劉基鑫(歿)、劉基權、劉基吉、劉桂珠( 歿)、劉芬玲、劉惠玲(歿),劉基明生前育有子女劉廷英 、劉汝雯,劉基鑫生前育有子女劉懿潔、劉明諧,劉桂珠生 前育有子女黃俊翔,劉惠玲生前育有子女賴緻營、賴威嘉, 聲請人劉明峰、劉明昌、劉家如為劉基權之子女,聲請人劉 子寧為劉明昌之女,聲請人朱修德為劉芬玲之子,聲請人巫 菊蘭、洪巫月麗為被繼承人之妹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 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 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劉基權、劉基吉、劉芬玲、孫子女劉廷英 、劉汝雯(代位劉基明)、劉懿潔、劉明諧(代位劉基鑫) 、外孫賴緻營、賴威嘉(代位劉惠玲)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 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58號准予 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外孫 黃俊翔(代位劉桂珠)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 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劉明峰、劉明昌、劉家如、朱修 德、劉子寧及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巫菊蘭、洪巫月麗之 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 ,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4-10-22

MLDV-113-司繼-858-202410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8,7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0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001 4,266元 113年9月19日 13.47 002 91,652元 113年9月19日 13.5 003 35,365元 113年9月19日 1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6

CHDV-113-司促-11105-2024101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 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 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 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 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 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478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 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1

CHDV-113-司促-10995-202410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0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 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07

TNDV-113-司促-1950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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