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帝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淯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