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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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環 傅馨慧 蔡媛婷 黃雅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瑞環前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經聲請人以 111年度偵續字第5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 且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被告傅馨慧、蔡媛婷(聲請書 誤載為蔡緩婷,應予更正)、黃雅琪3人前因違反農工商之商 標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89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而確定,且被告傅馨慧、蔡媛婷、黃雅琪3人均 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 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4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4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渠 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民國110年10月5日FDA南字第1102951669號、110年10月14 日FDA南字第1102951747號函、南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 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稽查工作紀錄表、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屏東分局110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102308 50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10年10月4日農茶 改服字第1103409105號、111年3月24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 9028號函暨茶葉產地鑑別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等附卷可佐,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 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翠峰高冷茶 2包 淺綠色 2 大禹嶺高冷茶 2包 銀色 3 高山茶 2包 白底及綠色 4 凍頂烏龍茶 2包 銀及綠色 5 梨山茶 2包 綠色 6 高山茶 2包 粉紅色 7 高山茶 2包 紅色 8 梨山高冷茶 2包 淺藍色 9 梨山高冷茶 2包 淺綠色 10 梨山茶 2包 金色 11 梨山茶 2包 淺藍色 12 高山茶 2包 花圖案 13 高山茶 2包 金色 14 高山茶 2包 紅及白色 15 高山極品 2包 粉及白色 16 杉林溪高山茶 2包 深藍色 17 高山茶 2包 天空藍色 18 杉林溪高山茶 2包 綠色 19 高山茶 2包 金黃色 20 高山茶 2包 紅色

2024-10-16

PTDM-113-單聲沒-32-20241016-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帝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淯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2024-10-14

ULDV-113-訴-40-20241014-2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1號 原 告 黃斐琪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鍾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09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2024-10-07

SLDM-113-審附民-78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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