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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禾鎰 被 告 沈道存 錢純燕 姜忠偉 王慶福 方羽姍 谷芸熙 連振麟 林岳廷 鄭凱木 陳昇材 吳俊賢 葉素雲 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5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銀行法 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 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 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 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 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 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 ,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 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 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被告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一審判決、 檢察官提起二審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新台幣(下同)2,016,000元本息。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 13年7月30日認定被告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 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並非被告共同犯銀行法 之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本院前於113年9月4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1,497元,該裁定已於1 13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07頁) ,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足憑(本院卷第21 1頁),是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2024-10-11

KSHV-113-金訴-1-20241011-2

司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 政 相 對 人 郭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88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最高限額新臺幣120萬元 抵押權設定登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 勝訴,及訴訟費用12880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二審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上訴駁回,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等情 ,有歷審裁判書網路列印在卷足憑。 三、經查,本件第1審訴訟費用12,88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墊 付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暨所提出之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依諸上揭所示 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2024-10-01

KLDV-113-司聲-79-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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