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淑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持本院債權憑證一份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侯淑
瓊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給付債權,
惟本件債權人既已指明第三人所在地且該第三人分別位於臺
北市南港區、松山區及中正區,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
應移由該第三人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爰依前揭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NDV-113-司執-158797-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