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李秀鸞
相 對 人 陳彥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七
二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
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權人原
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
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
抵押權等情形;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
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
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又所謂「命假
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
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
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85年度裁全字第1723號
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上開假扣
押裁定保全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經本院85
年度訴字第1115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字第1161號判決
被告即聲請人應給付原告即相對人5,000元,並確定在案,
嗣聲請人依照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金額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為相對人提存,故聲請人已為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85年5月11日以85年度裁全
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85年度訴字第1115號、臺灣高
等法院86年度上字第1161號判決確定,被告即聲請人僅應給
付原告即相對人5,000元及其利息,且聲請人已向本院為清
償提存。是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聲請
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PCDV-112-司全聲-56-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