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全部到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伯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2,24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伯升於113年0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1183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 002 新臺幣471065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1183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71065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51-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惠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76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惠綝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915-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昱銘於91年03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654元 潘昱銘 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45849元 潘昱銘 自民國9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255-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康雪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康雪兒於民國112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8日止累計120,669元正未給付,其中116,525元為本金; 3,15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525元 康雪兒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07-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子宜 莊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2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子宜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 5,9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 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莊子宜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8,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287-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昭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2,58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昭昆於103年01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750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 002 新臺幣39699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3 新臺幣803068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4 新臺幣231085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5 新臺幣425986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9699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803068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231085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425986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45-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嘉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嘉博於93年10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289元 蔡嘉博 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47154元 蔡嘉博 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59-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智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4,66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智群於民國11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09日止累計1,354,667元正未給付,其中1,300,000元為 本金;54,27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智群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301-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欣圓即賴欣圓 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15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欣圓即賴欣圓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許秀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9筆,合計新臺幣299,889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06月12日及113年09月1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㈢詎債務人許欣圓即賴欣圓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9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38662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9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8662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83-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麗娟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10日止累計515,771元正未給付,其中510,415元為本金; 5,3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0415元 邱麗娟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9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27-202412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