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被 告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鄧忠亮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完成或有瑕疵,為原告否認
,經依被告聲請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鑑定,該協會於民
國114年2月26日以(114)銨字第11402526001號函覆被告未繳
納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
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銨心結
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繳納初勘費5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2-中建簡-66-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