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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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吳菊娥 相 對 人 邱奕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票面金額,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至002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均有記載,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民 國) 票 據 號 碼 備考 001 111年4月14日 2,200,000元 112年1月31日 CH No 784372 002 111年4月14日 2,500,000元 112年4月14日 CH No 784373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12

HLDV-114-司票-68-2025031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塗紹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75元,及自民國1 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2

HLDV-114-司促-855-2025031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王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206元,及其中78 ,750元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65-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桾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4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199元 趙桾頻 自民國114年 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7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41,276元 趙桾頻 自民國114年 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43-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妤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851元,及其中19 ,964元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98-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唐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7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21元 唐曉薇 自民國105年 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4,055元 唐曉薇 自民國104年 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38-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031元,及其中15 ,231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59-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石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37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90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4年 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9,418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4年 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24-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歐謙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79元,及自民國 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35-2025031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鍾宇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473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2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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