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芷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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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50號 原 告 周芷伃 法定代理人 楊依穎 周大為 上列原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23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同案被告「 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心」之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二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   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   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同法第116 條第1 項亦   規定甚明。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   ,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   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 心」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2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就 被告「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心」,未具體敘明其代表 人姓名、住居地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依前揭 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未合法,原告應具狀補正敘明 該名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住居地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2024-10-04

PCDM-113-審附民-2150-20241004-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50號 原 告 周芷伃 法定代理人 楊依穎 周大為 上列原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23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同案被告「 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心」之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二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   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   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同法第116 條第1 項亦   規定甚明。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   ,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   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 心」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2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就 被告「新北市中和積穗公共托育中心」,未具體敘明其代表 人姓名、住居地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依前揭 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未合法,原告應具狀補正敘明 該名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住居地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2024-10-04

PCDM-113-審附民-2150-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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