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
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858元(計算式:75,501+[75,501×5%÷365×2065]=75,501+21,
357=96,8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小-2994-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