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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CTDV-114-司促-2933-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張聰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 二)壹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137-2025031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CTDV-114-司促-2932-20250312-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賴維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2

TYDV-114-司促-2808-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郭文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139-2025031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曲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11元,及自民國108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1

SLDV-114-司促-270-20250311-1

雄小
高雄簡易庭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 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858元(計算式:75,501+[75,501×5%÷365×2065]=75,501+21, 357=96,8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2025-03-11

KSEV-113-雄小-2994-20250311-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昱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138-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葉慧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66-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博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7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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