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錦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總驗餘淨重零點玖柒參貳公克,
含包裝袋肆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總驗餘淨重壹
點捌陸陸伍公克,含包裝袋陸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被告鄧錦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4包(總淨重1.2562公克,總驗餘淨重0.9732公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淨重1.8785公克,總驗餘淨重
1.8665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戒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粉末4包(總淨
重1.2562公克,總驗餘淨重0.9732公克)、晶體6包(總淨重1
.8785公克,總驗餘淨重1.8665公克),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民國113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5號
卷第45至4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
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共10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
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霈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PCDM-114-單禁沒-12-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