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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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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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5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春梅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 惟債務人址設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有債務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20

KSDV-114-司執-875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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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7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俊宇              住○○市○○區○○路○段000號18樓 債 務 人 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永朗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蔡坤真  住屏東縣里○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蔡坤真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 料以及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 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經查,惟債務人蔡坤真址設於屏東縣 里○鄉○○路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20

KSDV-114-司執-837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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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33號 債 權 人 李季桓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蔡朝利              住○○市○區○○街000號      債 務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址設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9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20

KSDV-114-司執-853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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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1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芸天即謝慧珊即謝美玉            住宜蘭縣○○市○○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 惟債務人址設於宜蘭縣○○市○○路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20

KSDV-114-司執-871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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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莊文章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號三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 惟債務人址設於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號三樓,有債務 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20

KSDV-114-司執-87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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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設台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徐月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邜豐家即邜錦麟   住○○市○○區○○○街000號七樓之1 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址設於臺南市○○區○○○ 街000號七樓之14,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17

KSDV-114-司執-805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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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12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明哲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分行(下稱中信銀永康分行)處之存款債權以及第三人國軍 高雄財務處、左營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其中薪資債權部分, 經本院職權函問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後,其於民國114年1 月2日函覆稱債務人已經在114年1月1日退伍,是以扣押薪資 債權部分已經無從執行;另依據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中信銀 永康分行址設於台南市○○區○○路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2025-01-15

KSDV-113-司執-156712-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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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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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國防大學 住○○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葛珏欣  住○○市○○區○○○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旻諺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             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宛靜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             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旻諺於第三人瑋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 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2025-01-14

KSDV-114-司執-6788-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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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恬慧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麥美淨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址設於屏東縣○○鄉○○街 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14

KSDV-114-司執-6561-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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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昱名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吳玉雲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正洋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 務人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經查,惟債務人址設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5-01-13

KSDV-114-司執-5577-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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