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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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3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建發(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翁建發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 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 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且係屬無從補 正事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 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2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人翁建發已於108年2月18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 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 從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其就債務人翁建發強制執行之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7

TYDV-113-司執-157343-20241227-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佳君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李承煬即李連清            住○○市○○區○○路000○0巷0號9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保險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7

TYDV-113-司執-156840-20241227-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34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本承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古建吉  住澎湖縣○○市○○街00巷00號  林芳苑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保險資料後為強 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 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新北市永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6

TYDV-113-司執-156348-20241226-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51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寅海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志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5

TYDV-113-司執-155510-20241225-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7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債 務 人 章進坤  住苗栗縣南庄鄉蓬萊村紅毛舘147之15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郵局及保險等資 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 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4

TYDV-113-司執-154757-2024122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電話費(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7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晨甄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       債 務 人 賴瑄涔  住○○市○○區○○路○段000○0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4

TYDV-113-司執-154700-2024122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3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祐緯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禹櫟即黃沛婕即黃璽珮即黃菁楓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 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23

TYDV-113-司執-154394-2024122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9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田文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11 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9

TYDV-113-司執-152944-20241219-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38號 債 權 人 廖祥勝  住○○市○○區○○○○街00號1樓  債 務 人 鄭翔允  住○○市○○區○○路00巷0號     龔聖哲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二             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二樓    張紜甄  住○○市○○區○○○街0號11樓    陳則宇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88巷9弄5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文銓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 保險等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 前揭規定,自應以該第三人所在地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 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8

TYDV-113-司執-152038-2024121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承攬報酬(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050號 債 權 人 胡駿騰  住○○市○○區○○街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邱春菊              住○○市○○區○○路0號      債 務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2-18

TYDV-113-司執-152050-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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