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908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61040號
債 權 人 林永銘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全梅珍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牧羊人居家服務整合有限公司附設臺中
市私立牧羊人居家長照機構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
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
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
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
法第122條第2、3、4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每月負擔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
元,且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債權人扣押債務人之薪資
債權,已難以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113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薪資為27,44
9元,且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102年、104年生,住臺中市
),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每月生活所必需費
用,以113年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額1.2倍計算為37
,244元(計算式:18622+18622×1/2×2=37244),此有第三
人公司薪資明細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債務人及其共同生
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已逾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之
總額,故債務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牧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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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TCDV-112-司執-76908-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