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潘秀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710元,及其中新臺幣34,1
43元,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利息,但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則依上開規定
,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6426-20250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