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許禕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禕凡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
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渣打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3年8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7頁)、渣打銀行陳報狀(卷
第161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69-73、291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卷第17-25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95-199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卷第59-67頁)、信用報告(卷第181-193頁)、戶口
名簿(卷第27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
第201-20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31-233
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卷第1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57頁)、健
保投保資料(卷第205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卷第15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45-51、245-27
5、303-409、653-661頁)、國軍屏東財務組函(卷第153
-156頁)、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函(卷第167頁)、退伍
令(卷第213頁)、軍職基本資料(卷第215頁)、退伍金
給付證明(卷第243頁)、軍保給付通知書(卷第241頁)
、收入切結書(卷第219頁)、在職證明書(卷第217頁)
、薪資明細表(卷第221-229、645-649、721-725頁)等
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創頌味佳
有限公司113年7月至114年1月平均每月收入28,913元(計
算式:202,393÷7=28,91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
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3,313元(無房屋租金,卷第17-25頁
)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
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
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居住,僅負擔管理費
(見本院卷第23頁),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
.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
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
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91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4,559元後,剩餘14,354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85,8
87元(卷第161-165、195-199、683-688、697-715頁),以
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9年(計算式:1,585,887÷14,
354÷12≒9)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
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624,930元 111年度 640,666元 112年度 659,735元 2 車輛 2016年出廠、廠牌奧迪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2年1月16日、113年1月23日各領保險給付5,000元。(卷第255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國防部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工作收入 111年8月至12月 218,289元 112年 598,305元 113年1月至2月 132,346元 2 退伍金 113年2月1日 580,394元 3 軍保退伍給付 113年2月1日 144,539元 4 補發退伍給付差額 113年2月29日 5,885元 5 創頌味佳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3年3月8日至6月 139,210元 113年7月至114年1月 202,393元 6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7日 6,000元
KSDV-113-消債更-346-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