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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李宗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陽科技大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   ,自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迭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1號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1號判決聲請人敗 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中高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 訴,經臺中高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裁定上訴駁回,並 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上開確定裁判 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判決駁 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 在案。系爭事件裁判主文均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此 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準此,聲請人既為依上開訴訟終局判 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得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支出之 訴訟費用,揆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2-04

TCDV-113-司聲-1847-2024120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振享 張容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809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陳昶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陳 振享、張容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5,93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借款人陳昶旭自113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189,80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振享、 張容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2

NTDV-113-司促-7625-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承燁 債 務 人 蔡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承燁前就讀朝陽科 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蔡有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34,028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 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蔡承燁自11 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176,955元及應計 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蔡有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77-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斯瑜 曾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曾斯瑜前就讀朝 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曾金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 3,82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 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 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曾 斯瑜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67,544 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曾金生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75-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汪俊廷 汪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俊廷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汪清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7,283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汪俊廷自113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88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汪清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0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2元 汪俊廷、汪清源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2元 汪俊廷、汪清源 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70-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趙辰儒 債 務 人 郭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趙辰儒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郭麗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320,60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趙辰儒自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179,12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郭麗娟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74-2024120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如君 洪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03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徐如君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洪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0,44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 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 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四)詎債務人徐如君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61,03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洪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032元 洪麗華、徐如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032元 洪麗華、徐如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8

MLDV-113-司促-8153-2024112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涂孟謙 債 務 人 謝善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孟謙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謝善 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370,2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 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涂孟謙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聲請人208,35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謝善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28

SCDV-113-司促-11500-202411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柏舜 債 務 人 胡晅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柏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 胡晅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4,89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柏舜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44,10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胡晅甄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6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06元 王柏舜、胡晅甄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06元 王柏舜、胡晅甄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7

TCDV-113-司促-34667-202411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韻雯 柯中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柯韻雯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 柯中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9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柯韻雯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95,26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柯中元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6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5260元 柯中元、柯韻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5260元 柯中元、柯韻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7

TCDV-113-司促-34665-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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