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振享
張容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809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陳昶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陳
振享、張容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5,93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借款人陳昶旭自113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189,80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振享、
張容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7625-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