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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宗 選任辯護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80號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因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林明 宗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 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 、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文書由非公 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 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 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宗(下稱被告)雖具狀提起上訴,然 具狀人欄僅繕打具狀人何星磊(未簽名或蓋章),具狀人欄 並無被告之姓名、簽名或蓋章,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 ,則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 之欠缺,既非不可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2024-10-07

KSHM-113-上訴-743-20241007-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賢銘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2日113年度壢小字第55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且上訴人於其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簽 名欄均漏未簽名或蓋章,僅記載「林雅惠」,而林雅惠非本件之 訴訟代理人,且未附委任狀,上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核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7,6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併提出上訴人已簽章之上訴狀或由上訴人簽章之委任狀,任一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CLEV-113-壢小-552-20241004-2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 附民原告 劉芯君 附民被告 柯書亞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或到院補正起訴狀當事人之簽 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次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當事人簽名欄 (即具狀人簽名欄)部分漏未簽名或蓋章,不符上述民事訴 訟法第117條規定之程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或到院補正,逾 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YDM-113-審附民-124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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