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林維峰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郭俊廷
郭朝榮
郭玲妙
郭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93元(計算式
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00元 2,312.86 5分之1 1,110,17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00元 72.75 5分之1 34,920元 總計:1,145,093元
TNDV-114-補-309-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