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南欽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
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
幣400,000元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
11月2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其欠
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應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以系爭無
效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
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CYDV-114-司票-46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