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林聖堯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7元【計
算式:本金500,000元+已到期利息56,507元(自民國111年4月29
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1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556,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TNEV-113-南簡補-450-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