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94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里○○街○○○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827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0年10月14日確定,嗣聲請
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准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完
成附表所示之工作,並有尚待處理事項,因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業已強制執行而分配款提存於提存所,爰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
幣(下同)4.5萬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附表、本院110年度司繼字
第382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
9、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
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
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戶籍謄
本、家事聲請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10年度司
家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
據、函、民事(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函、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函、遺產稅申報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
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提存通知書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71號、第2
252號、第3827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09號卷宗核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
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及建物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拍定,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
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
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
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以4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KSYV-113-司繼-4494-20241014-1